管理制度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页面更新时间:2014-04-20 15:16  编辑:陈晓旋

      

        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本学院学生应当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作为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行为规范。为此,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7〕3号《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司〔2008〕21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和教学司〔2010〕8号《关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经省招生部门批准正式录取的本学院新生,须持本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及个人有关身份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到本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本学院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两个月内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并上报教育部(将相关数据上传至教育部学信网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提到“上报教育部”都是同样的操作)。复查不合格者,本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本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由学院组织进行体格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经学院教务处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院教务处签发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由学院教务处统一按规定编制新生学号,学号一经编制,在整个学籍管理过程中不得更改。假如中途学生人数增加,学号加在各专业的最后,不得在中间插入;假如中途学生人数减少,学号则为空号。学号具有唯一性,绝不允许有重号。若有重号请立即与学院教务处联系。学号编制后,由学院教务处编制学生考勤表和学生成绩登记表。
   学号编制后,由学生本人填写《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登记表》,存档备案。
第五条 在新生办理入学报到与注册手续时,学生姓氏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必须与考生高考报名表、省级招生部门下发的录简表相一致。若因学生在高考报名时录入错误或姓名中有生僻字显示为“?”,造成省级招生部门和学籍管理部门所采集信息与学生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不符,按照粤招办普〔2010〕17号《关于规范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更正报名信息工作的通知》和潮院教〔2011〕2号《更正、更改学籍身份信息的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级招生部门更正。若因学生来校报到后,经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依法批准更改了姓名、身份证号(1、因重号、行政区划变化的;2、高考报名以军人证件报考,目前已退役的。)的,按照潮院教〔2011〕2号《更正、更改学籍身份信息的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更改。
第六条 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学生个人档案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生档案交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学生生源地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保存。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回校办理注册手续,以班级为单位收集已到校学生的学生证(学年初还应先到本学院财务部门缴费或提前电汇缴费,凭缴费收据)统一到各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以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回学院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教务处按照教学司〔2008〕21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文件要求,在新学年的10月31日前将本院在校生学籍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并上报教育部。
第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可以向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在入学当年10月31日前申请办理转专业手续,其余时间不予以办理。新生本人应到教务处填写《潮汕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家长签字确认后,报给入学报到时所在系核实同意转出,报接收系批准同意转入,再报给教务处初步审查,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方给予转专业,并上报教育部。
学院根据各专业新生招收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审批。新生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同一系内的相近专业之间进行。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必须填写《广东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六份)和《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经两校同意,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院教务处在接收到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同意转学的批文后,将转学学生数据上报教育部。
第十条  本学院学制为全日制三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六年(含休学)。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原则上,每一个休学年限为一学年,学生办理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一、患有需长期治疗、休养的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的;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可视所应征兵种适当办理休学年限,学院给予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经家长签字同意,学院认为有必要休学者。
休学学生必须填写《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并由学院教务处签发休学证明书,学院保留其学籍,并上报教育部。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学生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必须交回休学证明书,并填写《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报有关部门及学院领导审批同意,方给复学,并上报教育部。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申请时必须由原医院诊断,经学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者准予复学,复查结果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个人申请退学的,必须填写《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办理退学手续,经相关部门和学院领导批准,方给予退学,由学院教务处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交学生,学生个人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退学学生数据,学院教务处上报教育部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十三条 本学院毕业证电子注册相片采集工作安排在每年的4-5月份进行,由新华社广东图片分社统一采集,采集的对象主要是大学二年级的有学籍在校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必修课全部合格、取得足够的限选课学分、达到规定的总学分,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对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获得至少一个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不属于第十二条情形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专科毕业证书。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按照潮院教〔2010〕1号《关于对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的补充规定》要求处理,结业一年后二年内可以返校重修不及格课程或补做毕业设计,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给予换发毕业证书,同时回收结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的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处分尚未撤销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学院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的成绩证明。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教学司〔2010〕8号《关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每年6月30日由学院教务处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教育部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严格按照潮院教〔2011〕3号《潮汕职业技术学院补发毕业证明书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份开始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