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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页面更新时间:2011-04-11 16:34  编辑:就业处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后,签约程序:

1、毕业生认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事调配部门(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意见。

3、用人单位一定要将档案详细转递地址填好,以便正确派遣和转寄档案。

4、学院、就业管理部门等鉴证登记意见。

毕业生必须按程序最后到学院就业处签章,由学院作最后把关,有利于维护毕业生合法利益。有些毕业生图方便,要求学院先签章,再交用人单位,容易写上有损毕业生权益的条款,产生不利后果。学校把关,意义还在于确认签约手续是否完备,否则由于手续不齐等原因,会导致向省就业中心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通不过,造成毕业生派遣后到用人单位无法报到,加大毕业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