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潮院学字〔2019〕2号
各二级学院、各辅导员、各班级:
经各辅导员、各班级提议,结合学院班级实际情况,经学生工作部讨论、研究制定,《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试行)》已于2019年3月31日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试行)》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
2019年4月2日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班级是大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载体,是成长成才的组织环境。班级建设对于大学生全面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对于推动全院学生工作发挥关键性作用。
第二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和成才环境,促进我院本科生班集体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潮汕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与学校、二级学院各类评奖评优工作挂钩。以此为抓手,实现班级建设和工作评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重在定量考察;实现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工作宗旨;实现学生工作重心下移,主要由学生自评自议,民主公开,客观翔实;实现班级工作与其它学生工作的有效联动,在全院学生中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折射和推动我院各层面、各领域的学生工作。
第四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我院普通生班集体,可申报评选先进班集体。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校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分管学生工作校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老师及专职辅导员担任成员。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老师、专职辅导员、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生活部部长、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生活部部长,组成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小组,承担开展先进班集体评选的具体工作,对申报班级进行量化评分。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实事求是,民主评议。
第八条 评选先进班集体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申报、评审、公示和奖励等各环节都要严格依照程序。全院各班级要认真对待,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先进班集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班风健康向上。全班同学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开展和积极参与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要求进步的同学占班级总人数的绝大比例;
(二)全班同学遵纪守法。全班同学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院规,自觉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列举的大学生法定义务,具有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班级凝聚力强。全班同学团结友爱,关系和谐;文明诚信,尊敬师长;爱护公物,遵守公德;
(四)班级学风严谨。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整体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开展创新学习和实践活动;
(五)班级集体观念强。全班同学踊跃参与校、院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六)班委会坚强有力。班委会组织健全,工作扎实有为,班会记录规范完整;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班级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第十条 评奖学年度内,班级发生考试违规现象、消防安全事故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等,取消当学年度先进班集体评选资格。
第四章 测评指标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测评的综合评分由审核评议分和现场演示分两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测评的考察指标,由思想政治教育、班级学风建设、班级日常管理、学生活动和荣誉奖励五部分组成,各部分据实打分,同一事由不得重复加分。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考察包括以下方面
(一)班级成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根据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比例加分,具体如下:
递交入党申请书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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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加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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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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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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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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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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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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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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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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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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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班级积极开展爱党、爱国、爱校或诚信心理健康主题教育类班会、活动等,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和参加成员占班级总人数之比加分,具体如下:
活动开展情况和参加成员占班级总人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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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加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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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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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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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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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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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级团员人数比例;
(四)每月10号按时足额完成团费收缴任务;
(五)在参评年度内,根据班级成员担任校级、院级干部人数占班级人数比例加分;
(六)班级预备党员/党员人数。
第十四条 班级学风建设考察包括以下方面
(一) 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度所有必修课及格率及格率不低于90%;
(二)学习态度端正,课堂纪律严明,考勤制度严格,晨课出勤率不低于90%(按周统计);
(三)在参评年度内,在学生工作部组织的上课情况抽查中到课情况均良好;
(四)在参评年度内, B级过级率达60%或以上;
(五)在参评年度内,班级成员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风端正,无考试作弊现象;
(六)在参评年度内,班级成员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除考试违纪受处分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者,班级成员在学院内无引起重大事件,产生恶劣影响者;
(七)在参评年度内,班级成员不断提高实践和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课外学术活动,书面材料达一份或以上。
第十五条 班级日常管理考察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参评年度内,教室卫生优良,内外布置,桌椅摆放整齐、美观;
(二)在参评年度内,班级所在宿舍遵守宿舍管理条例,无重大违纪现象,无安全事故;
(三)在参评年度内,文明宿舍检查中,班级成员所属宿舍获得表彰的,其中年度星际宿舍加0.8分/室,月度文明宿舍加0.2分/室(混合宿舍按人均数计算);月度不合格宿舍扣0.2分/次,不接受检查宿舍扣0.3分/次,混合宿舍成员所在班级按照人数比例扣分;
(四)在参评年度内,班级成员无公然顶撞辱骂教师,不接受老师批评教育等不文明行为;
(五)在参评年度内,班级成员无随地吐痰、喝酒、打架等不文明行为;
(六)在参评年度内,班级成员无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等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活动考察包括以下方面
(一)班委能按时召开班会,认真组织本班同学参加校团委及二级学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按时足次参加相关会议,并在完成校团委学生会及二级学院学生会各项活动及工作中成就突出;
(二)班级能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如开展跨班、跨专业联谊活动或学雷锋活动等;
(三)班上献血人数比例;
(四)班委积极组织参加校园文化艺术节、校运会等系列活动,班级参与率高、受益面大、获奖多;
(五)班级成员认真宣传并积极组织参加各中科技类竞赛;“挑战杯”竞赛申报作品多、获奖数量多、比例高;
(六)在参评年度内,班级成员对学院相关活动宣传及时到位,参与面广。
第十七条 荣誉奖励考察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参评年度内,班级成员有获省市级(含)以上通报表彰和嘉奖,获校团委通报表彰和嘉奖,获二级学院通报表彰和嘉奖;
(二)在参评年度内,班级成员在评选年度有见义勇为、舍己为人等先进事迹的(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5分/人次;
(三)在参评年度内,班级成员在评选年度有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先进事迹的(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1分/人次;
(四)在参评年度内,班级成员以个人或以班级为单位参加年级、学院、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并获奖;
(五)在参评年度内,班级黑板报评比获得奖项;
(六)在参评年度内,班级成员所在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团队获得省级、国家级奖励。
第十八条 个人或集体,经同一事由获得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取最高奖励进行加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以班级为单位获得的集体奖励,按集体加分,其他则按个人加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先进班集体”:(1)班级成员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2)不承担学校布置工作任务的;(3)在评比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杜撰事实和数据的;(4)班内有受过党、团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5)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被取消评优资格的。
第二十条 现场演示评分总计50分,主要考察内容为以上五部分考察指标所反映的班级工作质量。各参评班级推选1名代表配合电子文档演示参评学年度班级工作成绩和特色。演示不超过5分钟,每超时1分钟扣5分。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奖学金评定工作之前进行评选。
第二十二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班集体,应在全面总结本班参评学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材料包括:
(一)书面和电子版《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申报报告》和《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测评表》(见附件),对各测评项目进行事实陈述并自评打分;
(二)提交各测评项目的原始材料、相关证书、证明等支撑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校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对申报班级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班级后进行评分。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测评表》,并组织召开先进班集体评选现场演示会。届时,各申报班级需委派专人就本班工作进行交流演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在先进班集体评选现场演示公结束后,当场公布各参评班级的审核评议分和现场演示分,拟定先进班集体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择优推荐申报当年度校级其他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在评定国家奖学金工作中,按照班级人数百分比,在执行4舍5入原则的同时,向年度校先进班集体倾斜;下达我校潮人奖学金的指标投放,向年度校先进班集体倾斜。
第二十七条 在评选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团内推优、确定参加党校学习名额等工作中,向参评学年度校先进班集体倾斜。
第二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的奖金除用于班费开支外,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在班级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班委会和团支部干部。具体比例由各班自行决定,使用情况由班委会书面报告校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向曾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倾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