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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页面更新时间:2014-05-12 15:29  编辑:王克明

      

潮汕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 我院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劳动、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外),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定细则

第四条 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校外集体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鼓舞学生积极进取、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奋发向上。

第五条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注意安全,做好车船以及活动地点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制订安全防范措施,精心组织,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六条 若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游玩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七条 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一般应有老师亲自带队,一般以普宁市及其附近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第八条 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九条 学生处,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规法纪,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以集体名义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班长先提出申请,由辅导员审查后经系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审批;

二、以学院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由组织活动的部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凡跨越班级组织的活动和各社团组织的活动,需经学生处批准。

四、凡组织校外集体活动,需填写“校外集体活动审批表”,陈述活动的内容、活动路线、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者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责任与违纪 

一、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审批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凡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班级或学院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各种旅游)等,加重处理。 

三、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的,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对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